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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说明

农产品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准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追溯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申请认定工作,保护平台及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有鲜明的合作产品,产品符合国家(省、市、地区)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具有当地产业特色,已经带动周边农民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运行二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专业服务网络,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认证和基地认定服务(已注册商标,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地理标志认证、国家驰名品牌,省级著名商标等称号的,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中国电子商会物联网技术产品应用专业委员会二维码工作组负责全国的认定审批工作。 

 

第四条 农产品追溯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审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个案申请、年度认定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农产品追溯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企业(合作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企业(合作社)经营满二年,连续二年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企业(合作社)连续二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无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请企业(合作社),应当填写《农产品追溯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企业(合作社)的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的证明;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认证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经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确认的使用该企业的商品近二年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第七条 企业所有人认为其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向二维码工作组提出认证申请,二维码工作组自接到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准入手续。 

 

第八条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二维码工作组农业实验室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团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作出同意申请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被纳入到农产品追溯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由中国电子商会物联网技术产品应用专业委员会颁发《证书或者匾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经批准纳入农产品追溯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在审批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实施工作,如逾期不完成实施,视为自动放弃平台使用权。将取消其资格。

 

第十二条 农产品追溯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有效期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企业(合作社)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认定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二条 企业在有效期满未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认定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或者被撤销资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农产品追溯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及二维码标志。 

 

第十三条 企业(合作社)可以在认定有效期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农产品商标和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农产品追溯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字样及二维码。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电子商会物联网技术产品应用专业委员会二维码工作组应当取消其平台使用权: 

(一)未在其产品上连续有效使用二维码标签的; 

(二)在有效期内,丧失条件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平台使用资格的; 

(四)超越核准的商品范围使用“农产品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字样及二维码”字样、标识,经二维码工作组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企业(合作社)违反法律、法规经相关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二维码工作组提出撤销农产品追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权的建议。 

 

第十五条 二维码标签的印制单位在承接二维码防伪追溯标签印制业务时,除应查验必要的证明文件和企业资质外,还应查验《证书或牌匾》。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印制。

 

第十六条 在认定申请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生效。